動植物(瀕危物種保護)條例:
一九七三年,為保護全世界瀕臨絕種的動物,簽訂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(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),簡稱CITES,並由超過146個國家執行,將所有數量較小的動植物,分為四個級別,以作管制;而香港法例187章:動植物(瀕危物種保護)條例,則是根據CITES之規定制訂。